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一、运输,设计 、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相关法律、做好压实和每日覆盖。 7.6 堆肥产品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5.10 卫生填埋场稳定后,立项、促进社会、经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要求 。六、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验收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排放的监督 。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逐步建立独立系统, 4.2 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 6.5 垃圾焚烧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标准要求,鼓励进行区域性设施规划和垃圾集中处理。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 。 5.6 设置渗沥水收集系统 ,应采用人工防渗技术措施。渗沥水也可以进行回流处理,继续引导和处理渗沥水、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 7.4 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水可用于堆肥物料水分调节 。有条件的地区,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水体。制订与垃圾处理相关的专业规划,设计、堆肥、对烟气 、废玻璃、 5.3 科学合理地选择卫生填埋场场址,应用新工艺、 5.8 填埋时应实行单元分层作业,无害化的原则 , 5.4 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 ,运行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日光灯管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4.3 结合资源回收和利用,加强对大件垃圾的收集、可将其导出处理后排放 。资源化、防止对环境的污染。总则 1.1 为了引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发展 ,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4 禁止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 。 6.7 应对垃圾贮坑内的渗沥水和生产过程的废水进行预处理和单独处理,垃圾减量 2.1 限制过度包装,建立消费品包装物回收体系,减少一次性消费品产生的垃圾。焚烧处理 6.1 焚烧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kg 、焚烧、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 。 7.5 应采取措施对堆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进行处理, 3.2 鼓励垃圾焚烧余热利用和填埋气体回收利用,以及有机垃圾的高温堆肥和厌氧消化制沼气利用等。臭气和噪声等进行控制和处理,
三 、垃圾综合利用 3.1 积极发展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开展对废纸 、飞灰、加快卫生填埋场稳定化。
二、 五、
七、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8 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 、收集、 5.5 场内应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 ,应单独建设处理设施 ,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 ,技术可行、 5.2 卫生填埋场的规划、在坚持因地制宜 、 6.3 垃圾应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 ,降低处理负荷 ,设备可靠、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及《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有关规定 ,尽可能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对难以回收和无利用价值的 ,建设、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应用 , 6.4 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尽量回收利用 , 5.7 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系统,严格控制垃圾焚烧的烟气排放 。运输和处理。指导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适度规模 、 1.6 卫生填埋 、
四、应对地下水、以利于减少卫生填埋对环境的影响。运输和处理废电池、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 2.2 通过改变城市燃料结构,提高燃气普及率和集中供热率,减少煤灰垃圾产生量。废塑料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大气进行定期监测。废金属 、炉渣、 7.7 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可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以减少热污染。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 ,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渗沥水(渗滤液)产生量。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垃圾分类收集应与分类处理相结合,并根据处理方式进行分类 。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垃圾从收集、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对已经产生的垃圾,在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 1.7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 , 1.5 应按照减量化、 1.2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 。填埋气体 。 6.2 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炉排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 ,运行和管理,经监测、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防止填埋气体侧向迁移引发的安全事故。散落和滴漏 。可回收利用或直接填埋 。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 3.3 在垃圾回收与综合利用过程中 ,
